动迁房卖家过户时“跳价”,结果加价不成反而搭上违约金

2023-08-22 14:53:38 来源:新闻晨报
买卖双方在动迁房交易限制期满前就签订了动迁房买卖合同,结果交易限制期满后,卖方却因房屋市价上涨要求买方加价支付,否则不配合过户。遇见这种行为,法院将如何认定?

买房过户前却被卖家加价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房屋卖方加价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一定违约金。

2016年,姜先生与何先生签订了动迁房买卖合同,约定何先生将其动迁补偿安置配购的一套房屋以总价约160万元出售给姜先生。

按照相关规定,动迁房交房满一定期限后才能上市交易,该房屋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而,合同还约定,若何先生因房屋价格上涨不配合办理过户即视为重大违约,应按房屋时价总额100%支付违约金。


【资料图】

合同签订后,姜先生支付了约145万元房款,尾款15万元合同约定在过户时支付。随后,姜先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前述交易限制期满后,姜先生请求何先生过户房屋,但何先生要求房屋加价。姜先生拒绝支付加价部分房款。双方就过户事项迟迟未协商一致。于是,姜先生便将何先生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何先生配合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6万元。

庭审中,被告何先生辩称,自己愿意继续履行动迁房买卖合同,但否认存在加价行为。并认为,原告姜先生延期交付房款,构成违约。

经审理,上海宝山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合同未能履行是被告何先生要求加价未果导致。被告何先生虽否认加价行为,并主张原告姜先生构成违约,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何先生未按约履行义务,明显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履约意愿、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先生配合过户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判决后,被告何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房价的波动不是加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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