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中容易引起纠纷的其它条款是什么?
一、
(相关资料图)
施工合同履行中容易引起纠纷的其它条款
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容易引起纠纷的其他条款包括了:
1.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合同中明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和界限,特别是对于形象进度的确认、进度款的审核、工期顺延、工程变更、签证确认、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的指令,要明确发包人授权给哪方行使。
2.对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承包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流程要明确约定;签证和索赔是建筑企业主要的赢利模式,签证和索赔行使的条件和程序约定清楚对承包人行使此权利非常重要。
3.对于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作为默示要款要高度重视,目前无论是建筑企业的合同意识还是合同管理水平,均容易导致不作为默示认可的后果发生,进而产生争议,不利于合同正常履行。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中其它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负责的工作与费用的分摊应界定清楚。
二、
施工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施工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以上三种情形下,承包人解除权的行使,还须具备以下条件: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三、
施工合同管理流程
管理施工合同,需要经过以下的流程:
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2.及时做好合同跟踪。
3.根据合同分析结果,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
4.进行有效的合同诊断。
总之,使合同管理贯穿于从投标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又使技术和经济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